27/12/2016- 與大馬聯邦有關的文章(正體字版)

以下是本人投稿、並在《當今大馬》中文版網頁刊登的文章(出處在此)。爲了方便其他海外人士閲讀,本人就此把整篇文章轉寫成正體漢字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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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正東馬和聯邦之間的關係,從還原馬來西亞的聯邦精神做起
 
本人自小在西馬出生和長大,並在小學和中學時期多多少少認識東馬的獨特民俗。來到沙巴深造時,本人見識了許多以往未曾接觸的新鮮事。同時,一些涉及東馬的議題也逐漸引起本人注目。以往受西馬政客先後質疑和詬病的入境被阻事件和獨特入境方式,以及後來掀起輿論潮的沙砂本土權利、脫離大馬(SSKM)S4S、和石油稅課題更進一步激發本人探討大馬和沙巴正史的熱情。

就在這時期,本人注意到了其中一位社運人士:他在各地熱心推動本土權利運動之餘,也積極呼籲各造人士正視沙巴和砂拉越在大馬聯邦的地位。他就是再納阿則敏(Zainnal Ajamain)。對本人而言,由於他所引据德資料絕多數來自1963年大馬條約和跨政府委員會報告(Inter-governmental Committee Report,簡稱IGC報告)這兩份法律文件,因此他的演講内容比較講究史實和實用方案。他通常所觸及的議題有1980年海運政策、大馬的立國過程和石油稅,並孜孜不倦地喚起民衆對大馬條約和IGC報告的重視。就這樣,本人逐漸看重他所解説的内容,並慢慢了解沙巴和砂拉越在大馬聯邦的真正地位。

首先,大家必須搞清楚大馬聯邦的身份。根據正史記載,它是在1963916日起由馬來亞聯邦、新加坡、沙巴(前稱北婆羅洲)和砂拉越組成。由於早前這些成員國先後從英殖民統治獨立或得到自治權(1957831日的馬來亞聯邦、1959年的新加坡、1963722日的砂拉越和同年831日的沙巴),所以它們所組成的聯邦是属於諸國聯邦(Federation of Nations),並由IGC報告和196379日所簽訂的大馬條約保障各成員國的平等地位。即使新加坡在196589日退出該聯邦,其餘三個成員國本應繼續平起平坐,延續上述兩大法律性立國文件所奠定的聯邦主義基础

然而,1976827日始生效的憲法條文更動改變了一切;沙巴和砂拉越在大馬聯邦的地位就從原本與馬來亞聯邦平起平坐的成員國降級成繼馬來亞聯邦内的十一個州属之後的第十二和第十三個州属。這就奇怪了。該第十二和第十三個州属的新身份是否符合大馬條約所規定的聯邦主義呢?這樣的州属身份是否對沙巴和砂拉越的地位有任何負面影響嗎

翻開現今的大馬聯邦憲法,在第一條文(Article 1)裡的首兩條聲明如此闡明大馬的身份:

一、本聯邦以馬來語和英語命名為馬來西亞(原文為:The Federation shall be known, in Malay and English, by the name Malaysia);

二、本聯邦里的州属有柔佛、吉打、吉蘭丹、馬六甲、森美蘭、彭亨、檳城、霹靂、玻璃市、沙巴、砂拉越、雪蘭莪和登嘉樓(原文為:The States of Federation shall be Johore, Kedah, Kelantan, Malacca, Negeri Sembilan, Pahang, Penang, Perak, Perlis, Sabah, Sarawak, Selangor and Trengganu)。

這兩句看起來没有什麽不妥。然而,當大家再查看聯邦的意思時,大家就會在第160闡釋部分發现它是指在1957年馬來亞聯邦條約的立國基础上成立的聯邦(原文為:‘the Federation’ means the Federation established under the Federation of Malaya Agreement 1957)。

問題來了:馬來亞聯邦的簽约過程從頭到尾没有涉及沙巴和砂拉越倆方。更何况在1957815日馬來亞聯邦條約簽订時,仍受英殖民统治的沙巴和砂拉越没有参與其中。

所以,該1976年的條文更動間接把原本與馬來亞條約無關的沙巴和砂拉越硬生生捆綁在一起,使後兩者成爲第十二和第十三個州属。這樣的法律矛盾也間接抵觸了IGC報告和大馬條约所奠定的聯邦主義精神。

這看起来似乎不起眼的更動至今仍然深深影响大馬建國的過程。對本人而言,其中一個恶果就是導致大衆無意中誤解了大馬的真正身份。大家在過去以爲沙巴和砂拉越在大馬成立後就與馬來亞聯邦属下的十一個州属同樣享有州属身份,卻不知道前倆者其實是以成員國的身份與馬來亞聯邦共組大馬聯邦。

此外,1957831日馬來亞獨立日的歷史地位竟然喧賓奪主地把1963916日馬來西亞成立日壓下去,成爲後來每個人,尤其是長期居住在西馬的民衆所認知的“馬來西亞獨立日”。即使中學歷史教科書有寫明馬來亞獨立過程與大馬聯邦的成立是兩回事,但随着各方政府單位不斷在各大媒體和公衆平台夸大1957831日的重要地位後,大家慢慢‘馮京當馬凉’地認定大馬是在1957年獨立。即使大馬聯邦政府在2009年宣布916日為馬來西亞日,此措施還是不足以促使多數民衆纠正誤差。

除此以外,自相矛盾的聯邦身份也逐漸導致東馬和西馬之間的交流變得很尷尬。其中一個尷尬狀況就是兩地在1980年船運政策實行後逐漸衍生的經濟發展落差。90年代的IC計劃更使沙巴的政經發展陷入難堪的局面。眼看50多年前由大馬聯邦所引領的“共存共榮”願景逐漸遠去,如今越來越多東馬人民對施政不公耿耿於懷之餘,也逐漸冷淡地看待831日“大馬獨立日”。

然而,所謂“解鈴還須系鈴人”,若要改善沙巴和砂拉越與聯邦之間的關係,大家必須首先多多了解大馬聯邦的真正建國史。身為大馬子民,除了歷史教科書,大家也要積極了解IGC報告和大馬條約這兩份法律文件。這樣可以使大家更了解該兩大文件所保障的成員國地位和權力之餘,也使大家更積極參與各成員國的政經發展。同時大家也不會因搞不清楚各自權利而不知不覺地被某些政客騎劫或剝奪了權利。

針對如今沙砂本土權力運動,大家也應該多多了解當地民衆的顧慮之餘,也應該積極及理性探討問題的根源和實用解決方案。公平地對待東馬民衆的需求之餘,來自西馬的政客大官在制定政策,尤其是關乎到東馬在聯邦里的利益時也要細心傾聽當地的回響。最後,既然建國先賢已經選擇了聯邦主義來奠定大馬的建國模式,因此一些引起法律矛盾的憲法條文也應該及時更正和纠正,進而大馬聯邦精神得以促進公平和健全的建國之路。

27/12/2016
11.13 pm

Ulas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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