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衍(464-549)与《断酒肉文》 (下)
(五)
寺官三百六十八人、宿德二十五人、義學五百七十四人、導師三十九人。
右牒眾僧合一千六人。
寺官三百六十九人、義學六十八人、導師五人。
右牒合尼僧四百四十二人。
並右牒僧尼,合一千四百四十八人。並以五月二十二日五更一唱,到鳳莊門。
二十三日旦,光宅寺法雲,於華林殿前,登東向高座,為法師。瓦官寺慧明,登西向高座,為都講。唱《大涅槃經:四相品》四分之一, 陳食肉者斷大慈種義,法雲解釋。輿駕親御,地鋪席位於高座之北。僧尼二眾,各以次列坐。講畢,耆阇寺道澄,又登西向高座,唱此斷肉之文,次唱所傳之語。
唱竟,又禮拜忏悔,普設中食竟出。
二十三日會,其後諸僧尼或猶雲:“律中無斷肉事,及忏悔食肉法。”
其月二十九日,又敕請義學僧一百四十一人、義學尼五十七人。於華林華光殿,使莊嚴寺法超、奉誠寺僧辯、光宅寺寶度等三律師升高座。御席地施座。余僧尼亦爾。
制旨問法超等三律師曰:“古人雲:‘止沸莫若去薪,息過莫若無言。’弟子無言,乃復甚易。但欲成人之美,使佛種相續,與諸僧尼共弘法教。兼即事中,亦不得默已。故今集會,於大眾前,求律中意。聞諸僧道:‘律中無有斷酒肉法,又無忏悔食肉法。’諸律師從來作若為開導,使人致有此疑?”
法超奉答:“律教是一,而人取文下之旨不同。法超所解,律雖許啖三種淨肉,而意實欲永斷。何以知之?先明斷十種不淨肉,次令食三種淨肉,未令食九種淨肉。如此漸制,便是意欲永斷。法超常日講,恆作如此說。”
制又問僧辯:“法師復作若為開導?”
僧辯奉答:“僧辯從來所解大意,亦不異法超。但教有深淺,階級引物。若論啖三種淨肉,理當是過,但教既未極,所以許其如此。”
制又問寶度:“法師復若為開導?”
寶度奉答:“愚短所解,只是漸教,所以律文許啖三種淨肉。若《涅槃》究竟明於正理,不許食肉。若利根者,於三種淨肉教,即得悉不食解。若鈍根之人,方待後教。”
制又問法超:“法師向答是文外意。若依律文,作若為判?”
奉答:“常日解義,只作向者所說。”
制問僧辯:“法師意復雲何,同超法師不?”
奉答:“同法超所解。”
制問法超:“法師從來作此解律,諸律師並皆啖肉,為不啖肉?”
法超奉答:“不知余人並若為,法超從來自不食肉。”
制問僧辯:“法師復食肉不?”
僧辯奉答:“昔恆不食肉,中年疾病,有時暫開。”
制問寶度:“法師復雲何?”
奉答:“本住定林,末移光宅,二處不得進肉。若在余處,為疾病亦不免開。”
問:“講律時啖肉不?”
奉答:“講時必有徒眾,於徒眾中不敢。”
問:“不敢有兩義,為不敢食,為不敢不食?”
制又問僧辯:“法師常日講律時,為當許徒眾食肉,為當不許?若不許啖肉,有食肉者,應驅遣去。若許者,作若為說?”
奉答:“若約教解,不全言不許。若論其意,未常開許。”
問:“今正問約教時,為許,為不許?”
答:“約教不遮。”
問:“不遮是許,為是不許?”
答:“引其向理,許其得食三種淨肉。”
問:“見殺亦可不見,聞殺亦可不聞。疑作若為得免?”
答:“若見因緣不假疑,聞因緣亦不假疑,唯遇得者疑。”
問:“以錢買魚肉,是疑不?”
答:“若理中理,自是疑。”
問:“不得以理中見答。若理中為論,眾僧不應市魚肉。今所問事中是疑不?”
答:“若約教非疑。”
問:“市中人為誰殺?”
答:“乃為買者殺,但買者不作此想。”
問:“買肉者此人既不昏亂,豈得不知是為買者殺,而不作此想?”
答:“於時作現死肉心。”
問:“為自死名作死,為殺名作死?”
答:“此旨是理中言。約教辯,只得如此。”
問:“法師既為人講說,為人明導,為人法城,雲何言只得如此?但問作意使人買時,作若為意?”
答:“買自死者意。”
問:“若自死者處處應有,寺中亦應有自死者,何假往屠肉家買?”
答:“理中居然是疑。”
問:“若理中居然是疑者,雲何得不疑肉食?”
僧辯無復對。
制又問:“此肉為當作肉味,為當作菜味?”
僧辯奉答:“猶作肉味。”
問:“為是慈心故食肉,無慈心故食肉?”
答:“此非慈心。”
問:“若非慈心,豈得非殺耶?”
答:“理中常應不得,約事故如此。”
問:“律教欲使人出離不?”
答:“令人出離。”
問:“食肉得出離不?”
答:“不得。”
問:“若爾,雲何令食肉?”
答:“為淺行者說,引其令深。”
問:“為具足戒者說,為不具足者說?”
答:“為具足者說。”
問:“既為具足者說,不為童蒙,雲何今答食肉,而是引其令深?”
答:“初教如此,非是極教。”
問:“雲何初教,教具足戒人?”
答:“僧辯所解,正自齊此。”
制又問:“律教起何時?”
僧辯奉答:“起八年已後至涅槃。”
問:“若如此,《涅槃經》有斷肉,《楞伽經》有斷肉,《央掘摩羅經》亦斷肉,《大雲經》、《縛象經》並斷肉。律若至涅槃,雲何無斷肉事?”
答:“律接續初教,所以如此。”
問:“律既雲接續初教,至於涅槃。既至涅槃,則應言斷肉。”
答:“若制教邊,此是接續初教,通於五時,不言一切皆同。僧辯解正齊此。”
問:“法師既是大律師,為眾開導。今日大眾取判,法師不得言齊此。齊此亦不得住,不齊此亦不得住。只問此是優波離律不?”
答:“是。”
問:“佛般泥洹時,優波離既親在坐,雲何律文不斷食肉?”
答:“此是接續前近教。”
問:“若言接近教,近教亦不明食肉。且涅槃前,迦葉已持修行不食肉法。律若異此,則非優波離律,是異部家律。雲何用此講說,以化群僧?”
僧辯不復奉答。
制問寶度:“法師說既同德同行,雲何解此語?”
寶度奉答:“若律中事是優波離所出,經事悉是阿難所出。”
問:“若爾,律中事便當皆不出經?”
答:“若經中事牽律,律中事牽經。”
問:“佛說經時,有所制約,便集以為律,何處方復牽律?若經皆牽律,是則說經應在律後。”
答:“只言經中有明戒處,愚謂應相關涉。”
問:“若論相涉,三藏義何嘗不相涉?修多羅中,亦有毗尼與毗昙。毗尼中,亦有修多羅與毗昙。毗昙中,亦有修多羅與毗尼。不言無此義,但問法師今所講律,是優波離律義不?違經不?”
答:“今所講是優波離律,與經不違。”
問:“若是優波離律,不違經者,則斷肉義不應異《涅槃》。”
答:“《涅槃經》顯斷肉。律文雖不明,而優波離意,未嘗開肉。”
問:“律既是具教,優波離既不開肉,律何得無文?法師此解,殊為進退,只可為寺中沙彌、式叉摩尼說,不得以此答弟子。”
答:“寶度愚解,止自極此。”
制又問:“下座諸律師復雲何解?”
龍光寺道恩奉答:“律文不斷,《涅槃經》方斷。”
問:“法師所講是誰律?”
答:“是佛律。”
問:“所引乃極弘曠,只未知此律,是優波離律不?”
答:“優波離仰述佛律。”
問:“優波離悉集佛所說不?”
答:“集前四時,不集涅槃時。”
問:“若爾,迦葉哪得語阿難道:佛從何處說法,至涅槃時集修多羅藏。語優波離道:佛從何處說法,至涅槃時集毗尼藏。雲何得言唯取前四時,不取涅槃?”
答:“涅槃時不復制戒。”
問:“《涅槃》雲:‘夫食肉者斷大慈種。’‘我從今日制諸弟子,不得復食一切肉。’‘一切悉斷,及自死者。’如此制斷,是戒非戒?”
道恩不復奉答。
制又問:“諸律師親自講律,諸大法師盡講《大涅槃經》,雲何有時解素?素是何義?若不解是素,解則非素,素若使得不素?戒既是淨,亦可得使淨為不淨不?諸經律師親違此教。外書所雲:‘自逾短垣,竊簡書法。’正是此義。”
宣武寺法寵奉答:“閉穢門稱為素,開穢門稱不素。”
問:“若爾,眾僧雲何開穢門?”
答:“實自不應得開,但貪欲情深,所以如此。”
問:“雲何忏悔?”
答:“懇恻至心,是為忏悔。若能忏悔,是大丈夫。”
問:“諸學人即時忏悔不?故如弟子請諸法師,動至千數,導師唱導令忏悔者,於時諸法師忏悔已不?”
答:“哪得不忏?”
問:“若忏竟出寺,更食肉不?”
答:“居然不食。但其中有無明多者,或亦不免更食。”
問:“出寺更食,何如發初作者輕重?”
答:“一種。”
問:“雲何一種?初直爾而食,後已經於諸佛前誓,方復更啖。雲何一種?”
答:“初人無慚愧,後人有慚愧,乃得有勝初人義。”
問:“若爾,但先道慚愧,痛打前人,而道:‘我慚愧汝,我打汝;我慚愧汝,我食汝。’”
答:“如大邪見人無慚愧,其既知慚愧,故知差不慚者。”
問:“先道慚愧,而猶啖食,此是知而故犯,非謂慚愧。若使先時不知,或是過誤,後方起愧,乃是慚愧。豈非知而故犯,其罪大於不知。又復慚愧,不得重犯。如其重犯,復是違破初心。論此為罪,所以彌大。”
答:“經有成文。耆婆雲:‘汝有慚愧,故罪可滅。’慚愧即是清白法。”
問:“法師是得經言,不得其意。此明若作罪後,方知慚愧,此為白法。不言發初慚愧,而故作罪,以為白法。”
答:“經又道慚愧為上服。若爾便有非上服義。”
問:“義亦如此。若正作罪,雖雲慚愧,終無所益。若作罪後,能生慚愧者,乃是上服。”
法寵無復答。
法寵奉答事畢,三律師並下。
又敕始興寺景猷升高座,讀《楞伽》、《央掘摩羅經》所明斷肉經文。今載如左:
《大般涅槃經:四相品》上第七(此品今月二十三日會,已唱此文,法雲法師解說。今二十九日不復重唱):
爾時迦葉菩薩白佛言:“世尊,食肉之人,不應施肉。何以故?我見不食肉者,有大功德。”
佛贊迦葉:“善哉善哉!汝今乃能善知我意,護法菩薩應當如是。善男子,從今日始,不聽聲聞弟子食肉。若受檀越信施之時,應觀是食,如子肉想。”
迦葉菩薩復白佛言:“世尊,雲何如來不聽食肉?”
“善男子,夫食肉者斷大慈種。”
迦葉又言:“如來何故先聽比丘食三種淨肉?”
“迦葉,是三種淨肉,隨事漸制。”
迦葉菩薩復白佛言:“世尊,何因緣故,十種不淨,乃至九種清淨,而復不聽?”
佛告迦葉:“亦是因事漸次而制,當知即是現斷肉義。”
迦葉菩薩復白佛言:“雲何如來稱贊魚肉為美食耶?”
“善男子,我亦不說魚肉之屬為美食也。我說甘蔗、粳米、石蜜、一切谷麥,及黑石蜜、乳酪、酥油,以為美食。雖說應畜種種衣服,所應畜者,要是壞色。何況貪著是魚肉味?”
迦葉復言:“如來若制不食肉者,彼五種味,乳酪、酪漿、生酥、熟酥、胡麻油等,及諸衣服,憍奢耶衣、珂貝、皮革、金銀盂器,如是等物,亦不應受。”
迦葉復言:“如來若制不食肉者,彼五種味,乳酪、酪漿、生酥、熟酥、胡麻油等,及諸衣服,憍奢耶衣、珂貝、皮革、金銀盂器,如是等物,亦不應受。”
“善男子,不應同彼尼乾所見。如來所制一切禁戒,各有異意,故聽食三種淨肉,異想故斷十種肉,異想故一切悉斷,及自死者。迦葉,我從今日制諸弟子,不得復食一切肉也。迦葉,其食肉者,若行、若住、若坐、若臥,一切眾生聞其肉氣,悉生恐怖。譬如有人近獅子已,眾人見之,聞獅子臭,亦生恐怖。善男子,如人啖蒜,臭穢可惡,余人見之,聞臭捨去。設遠見者,猶不欲視,況當近之?諸食肉者,亦復如是。一切眾生聞其肉氣,悉皆恐怖,生畏死想。水陸空行,有命之類,悉捨之走,鹹言此人是我等怨。是故菩薩不習食肉。為度眾生,示現食肉。雖現食之,其實不食。善男子,如是菩薩,清淨之食猶尚不食,況當食肉?善男子,我涅槃後,無量百歲,四道聖人悉復涅槃。正法滅後,於像法中,當有比丘,似像持律,少讀誦經。貪嗜飲食,長養其身。其所被服,粗陋丑惡。形容憔悴,無有威德。放畜牛羊,擔負薪草。頭須發爪,悉皆長利。雖服袈裟,猶如獵師。細視徐行,如貓伺鼠。常唱是言:‘我得羅漢。’多諸病苦,眠臥糞穢。外現賢善,內懷貪嫉。如受啞法婆羅門等,實非沙門,現沙門像,邪見熾盛,誹謗正法。如是等人,破壞如來所制戒律、正行威儀、說解脫果、離不淨法,及壞甚深秘密之教。各自隨意反說經律,而作是言:‘如來皆聽我等食肉。’自生此論,言是佛說,互共诤訟,各自稱是沙門釋子。善男子,爾時復有諸沙門等,貯聚生谷,受取魚肉,手自作食,執持油瓶。寶蓋革屣,親近國王、大臣、長者。占相星宿,勤修醫道。畜養奴婢、金銀、琉璃、砗磲、瑪瑙、頗梨、真珠、珊瑚、琥珀、璧玉、珂貝、種種果蓏。學諸伎藝,畫師泥作。造書教學,種殖根栽。蠱道咒幻,和合諸藥。作倡伎樂,香花治身。摴蒲圍棋,學諸工巧。若有比丘,能離如是諸惡事者,當說是人真我弟子。”
爾時迦葉復白佛言:“世尊,諸比丘、比丘尼、優婆塞、優婆夷,因他而活。若乞食時,得雜肉食,雲何得食,應清淨法?”
佛言:“迦葉,當以水洗,令與肉別,然後乃食。若其食器為肉所污,但使無味,聽用無罪。若見食中多有肉者,則不應受。一切現肉,悉不應食,食者得罪。我今唱是斷肉之制,若廣說者,則不可盡。涅槃時到,是故略說,是則名為能隨問答。”
《楞伽阿跋多羅寶經》卷第四:
爾時大慧菩薩以偈問言:
“彼諸菩薩等,志求佛道者,
酒肉及與蔥,飲食為雲何?
惟願無上尊,哀愍為演說。
愚夫所貪嗜,臭穢無名稱,
虎狼所甘嗜,雲何而可食?
食者生諸過,不食為福善,
惟願為我說,食不食罪福。”
“彼諸菩薩等,志求佛道者,
酒肉及與蔥,飲食為雲何?
惟願無上尊,哀愍為演說。
愚夫所貪嗜,臭穢無名稱,
虎狼所甘嗜,雲何而可食?
食者生諸過,不食為福善,
惟願為我說,食不食罪福。”
大慧菩薩說偈問已,復白佛言:“惟願世尊,為我等說食不食肉功德過惡。我及諸菩薩,於現在、未來,當為種種悕望肉食眾生分別說法,令彼眾生慈心相向。得慈心已,各於住地清淨明了,疾得究竟無上菩提。聲聞、緣覺自地止息已,亦得逮成無上菩提。惡邪論法,諸外道輩,邪見斷常,顛倒計著,尚有遮法,不聽食肉。
況復如來,世間救護,正法成就,而食肉耶?”
佛告大慧:“善哉善哉!谛聽谛聽,善思念之,當為汝說。”
大慧白佛:“唯然受教。”
佛告大慧:“有無量因緣,不應食肉。然我今當為汝略說。謂一切眾生,從本已來,展轉因緣,常為六親,以親想故,不應食肉。驢、騾、駱駝、狐、狗、牛、馬、人、獸等肉,屠者雜賣故,不應食肉。不淨氣分所生長故,不應食肉。眾生聞氣悉生恐怖,如旃陀羅及譚婆等,狗見憎惡,驚怖群吠故,不應食肉。又令修行者
慈心不生故,不應食肉。凡愚所嗜,臭穢不淨,無善名稱故,不應食肉。令諸咒術不成就故,不應食肉。以殺生者見形起識,深味著故,不應食肉。彼食肉者,諸天 所棄故,不應食肉。令口氣臭故,不應食肉。多惡夢故,不應食肉。空閒林中,虎狼聞香故,不應食肉。令飲食無節故,不應食肉。令修行者不生厭離故,不應食肉。我常說言,凡所飲食,作食子肉想,作服藥想故,不應食肉。聽食肉者,無有是處。復次大慧,過去有王,名師子蘇陀婆,食種種肉,遂至食人。臣民不堪,即便謀反,斷其俸祿。以食肉者有如是過故,不應食肉。復次大慧,凡諸殺者,為財利故,殺生屠販。彼諸愚癡食肉眾生,以錢為網,而捕諸肉。彼殺生者,若以財物,若以釣網,取彼空行水陸眾生,種種殺害,屠販求利。大慧,亦無不殺、不求、不想,而有魚肉,以是義故,不應食肉。大慧,我有時說遮五種肉,或制十種。
今於此經,一切種、一切時,開除方便,一切悉斷。大慧,如來應供等正覺,尚無所食,況食魚肉。亦不教人。以大悲前行故,視一切眾生猶如一子,是故不聽令食子肉。”
爾時世尊欲重宣此義,而說偈言:
“曾悉為親屬,鄙穢不淨雜,
不淨所生長,聞氣悉恐怖。
一切肉與蔥,及諸韭蒜等,
種種放逸酒,修行常遠離。
亦常離麻油,及諸穿孔床,
以彼諸細蟲,於中極恐怖。
飲食生放逸,放逸生諸覺,
從覺生貪欲,是故不應食。
由食生貪欲,貪令心迷醉,
迷醉長愛欲,生死不解脫。
為利殺眾生,以財網諸肉,
二俱是惡業,死墮叫呼獄。
若無殺想求,則無三淨肉,
彼非無因有,是故不應食。
彼諸修行者,由是悉遠離,
十方佛世尊,一切鹹诃責。
展轉更相食,死墮虎狼類,
臭穢可厭惡,所生常愚癡。
多生旃陀羅,獵師譚婆種,
或生陀夷尼,及諸肉食性,
羅剎貓狸等,遍於是中生。
《縛象》與《大雲》、《央掘利魔羅》,
及此《楞伽經》,我悉制斷肉。
諸佛及菩薩,聲聞所诃責,
食已無慚愧,生生常癡冥。
先說見聞疑,已斷一切肉,
妄想不覺知,故生食肉處。
如彼貪欲過,障礙聖解脫,
酒肉蔥韭蒜,悉為聖道障。
未來世眾生,於肉愚癡說,
言此淨無罪,佛聽我等食。
食如服藥想,亦如食子肉,
知足生厭離,修行行乞食。
安住慈心者,我說常厭離,
虎狼諸惡獸,恆可同游止。
若食諸血肉,眾生悉恐怖,
是故修行者,慈心不食肉。
食肉無慈慧,永背正解脫,
及違聖表相,是故不應食。
得生梵志種,及諸修行處,
智慧富貴家,斯由不食肉。”
不淨所生長,聞氣悉恐怖。
一切肉與蔥,及諸韭蒜等,
種種放逸酒,修行常遠離。
亦常離麻油,及諸穿孔床,
以彼諸細蟲,於中極恐怖。
飲食生放逸,放逸生諸覺,
從覺生貪欲,是故不應食。
由食生貪欲,貪令心迷醉,
迷醉長愛欲,生死不解脫。
為利殺眾生,以財網諸肉,
二俱是惡業,死墮叫呼獄。
若無殺想求,則無三淨肉,
彼非無因有,是故不應食。
彼諸修行者,由是悉遠離,
十方佛世尊,一切鹹诃責。
展轉更相食,死墮虎狼類,
臭穢可厭惡,所生常愚癡。
多生旃陀羅,獵師譚婆種,
或生陀夷尼,及諸肉食性,
羅剎貓狸等,遍於是中生。
《縛象》與《大雲》、《央掘利魔羅》,
及此《楞伽經》,我悉制斷肉。
諸佛及菩薩,聲聞所诃責,
食已無慚愧,生生常癡冥。
先說見聞疑,已斷一切肉,
妄想不覺知,故生食肉處。
如彼貪欲過,障礙聖解脫,
酒肉蔥韭蒜,悉為聖道障。
未來世眾生,於肉愚癡說,
言此淨無罪,佛聽我等食。
食如服藥想,亦如食子肉,
知足生厭離,修行行乞食。
安住慈心者,我說常厭離,
虎狼諸惡獸,恆可同游止。
若食諸血肉,眾生悉恐怖,
是故修行者,慈心不食肉。
食肉無慈慧,永背正解脫,
及違聖表相,是故不應食。
得生梵志種,及諸修行處,
智慧富貴家,斯由不食肉。”
《央掘摩羅經》第一卷:
上座迦葉,捨種種甘膳之食,捨肉味食,受持修行不食肉法。
第二卷雲:
文殊師利白佛言:“世尊,因如來藏故,諸佛不食肉耶?”
佛言:“如是,一切眾生,無始生死,生生輪轉,無非父母、兄弟、姊妹。猶如伎兒,變易無常。自肉、他肉,則是一肉,是故諸佛悉不食肉。復次文殊師利,一切眾生界、我界,即是一界,所宅之肉即是一肉,是故諸佛悉不食肉。”
文殊師利白佛言:“世尊,珂貝、蠟蜜、皮革、缯綿,非自界肉耶?”
佛告文殊師利:“勿作是語。如來遠離一切世間,如來不食。若言習近世間物者,無有是處。若習近者,是方便法。若物展轉來者,則可習近。若物所出處,不可習近。若展轉來,離殺者手,則可習近。”
文殊師利白佛言:“今此城中有一皮師能作革屣,有人買施,是展轉來,佛當受不?復次世尊,若自死牛,牛主從旃陀羅取皮,持付皮師,皮師作革屣,施持戒人,此展轉來,可習近不?”
佛告文殊師利:“若自死牛,牛主持皮,用作革屣,施持戒人,為應受不?若不受者是比丘法。若受者非慈悲,然不破戒。”
唱經竟。制又語諸僧道:“諸小僧輩,看經未遍,互言無斷肉語。今日此經,言何所道?所以唱此革屣文者,本意乃不在此。正為此二十三日,法雲法師講《涅槃》斷肉事。於時僧正慧超、法寵法師難雲:‘若經文究竟斷一切肉,乃至自死不得食者,此則同尼乾斷皮革,不得著革屣。若開皮革,得著革屣者,亦應開食 肉。’法雲法師乃已有通釋,而二法師難意未了。於時自仍通雲:‘若是聖人,故自不著此物,若中行人亦不著此,著此皆下行人。所以不同尼乾者,語有所含。若無麻纻之鄉,亦有開皮革義論。有麻纻處,大慈者乃實應不著。但此事與食肉不得頓同。凡著一革屣,經久不壞。若食啖眾生,就一食中,便害無量身命,況日日餐咀,數若恆沙。亦不可得用革屣以並斷肉。’於時諸僧乃無復往復。恐諸小僧執以為疑,方成巨蔽,所以唱此不受革屣文,正欲釋一日所疑,非關前制。凡啖肉者, 是大罪障。經文道:‘昔與眾生,經為父母親屬。’眾僧哪不思此,猶忍食啖眾生?己不能投身餓虎、割肉貿鷹,雲何反更啖他身分?諸僧及領徒眾法師、諸尼及領徒眾者,各還本寺,宣告諸小僧尼,令知此意。”
制說此語竟,僧尼行道,禮拜忏悔,設會事畢出。
(六)
其晚,又敕員外散騎常侍、太子左衛率周捨曰:“法寵所言慚愧而食眾生,此是經中所明羅剎婦女雲:‘我念汝,我食汝。’法寵此心,即是經之羅剎。”
又敕捨雲:“僧辯所道自死肉,若如此說,鸱、鴉、鸠、鴿觸處不死,哪不見有一自死者?獐、鹿、雉、兔充滿野澤,亦不曾見有一自死者。而覓死肉,其就屠殺
家。覓死魚,必就罾網處。若非殺生,豈有死肉?經言:‘買肉與自殺,此罪一等。’我本不自為,正為諸僧尼作離苦因緣。”
又敕捨雲:“眾生所以 不可殺生,凡一眾生,具八萬戶蟲,經亦說有八十億萬戶蟲,若斷一眾生命,即是斷八萬戶蟲命。自死眾生又不可食者,前所附蟲雖已滅謝,後所附蟲其數復眾,若
煮若炙,此斷附蟲皆無復命。利舌端少味,害無量眾生。其中小者,非肉眼能觀。其中大者,灼然共見。滅慈悲心,增長惡毒,此實非沙門釋子所可應行。”
又敕捨雲:“眾僧食肉,罪劇白衣。白衣食肉,乃不免地獄,而止是一罪。至於眾僧食肉,既犯性罪,又傷戒律,以此為言,有兩重罪。若是學問眾僧食肉者,此
為惡業,復倍於前。所以如此,既親達經教,為人講說,口稱慈悲,心懷毒害,非是不知,知而故犯,言行既違,即成詭妄。論學問人食肉,則罪有三重。所以貴於 解義,正為如說修行,反復啖食魚肉,侵酷生類,作惡知識,起眾怨對,墜墮地獄,疾於撺矛。善惡報應,必也不亡,凡出家人,實宜深思。”
又敕捨 雲:“聲聞受律儀戒,本制身口七支。一受之後,乃至睡眠悶等,律儀恆生,念念得未曾有律儀。所以爾者,睡眠等非起惡心,故不損不失,乃至常生。若起欲殺
心,於聲聞法雖不失身口戒,而於戒有損,非唯損不殺戒,亦兼污余戒。至於手夾、齒嚙,動身口業,則失身口戒。爾時律儀無作,即斷不續,既失不殺戒,亦損污 余戒。所以爾者,旃陀羅人為屠肉時,為何等人殺?正為食者。若食肉者,即有殺分,於不殺戒即成有缺⒇。若謂於善律儀受殺生分,於不殺戒無所缺者。是不善律 儀人持八戒齋,是惡律儀猶應相續。若惡律儀人持八戒齋,惡律儀不復相續者,是知善律儀人受諸殺分,是不殺戒即時便缺。別解脫戒,不復解脫。惡律儀人,無論
持八戒齋,但起一念善心,惡律儀即斷。若一念不斷,多念亦應不斷。若多念斷,是知一念時斷。善律儀人,其事亦爾,無論受諸殺分,有少殺分,不殺律儀即時亦 斷。菩薩人持心戒故,自無有食眾生理,若缺聲聞戒,終不免地獄等苦。”
14/5/2014
12.16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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